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“以血还血,以眼还眼。以牙还牙。”()
错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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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基础。()
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,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准,而不是以侦查、控诉、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。
香港、澳门、地区刑法仅适用于当地,不具有普遍性。
以行政法规范性质为标准,行政法可以划分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