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行为一旦实行终了,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状态。
错误
暂无解析
犯意表示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。
认定因果关系则基本上完成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。
以行政法规范性质为标准,行政法可以划分为
对于过失犯罪而言,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,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。
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“以血还血,以眼还眼。以牙还牙。”()